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健全山东省肉类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内部治理体系,规范会员之间、会员与协会、会员与利益相关方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高效、公正、妥善处置行业各类纠纷,维护肉类行业经营秩序、会员合法权益及协会公信力,助力行业健康、有序、合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肉类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所有会员单位、个人会员,以及协会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合作方、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方之间产生的各类非诉讼纠纷的内部调解工作。涵盖肉类生产、加工、流通、冷链、仓储、展会合作、行业服务、会员管理、合作履约、行业自律等领域产生的民事争议、合作纠纷、服务纠纷、权益争议等。
第三条 调解工作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调解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协会章程,调解内容、流程、结果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2. 自愿平等原则:充分尊重纠纷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强制调解、强迫达成调解协议。调解过程中各方地位平等,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的合法权利。
3. 公正中立原则:调解人员秉持客观、公正、中立立场,不偏袒、不徇私,严守工作纪律,公平对待纠纷各方,独立开展调解工作。
4. 高效便民原则:简化调解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立足肉类行业经营特点,快速化解矛盾、减少纠纷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5. 调解不阻维权原则:内部调解为行业纠纷前置化解途径,不得限制、阻碍当事人依法通过协商、仲裁、诉讼、行政投诉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作目标
建立预防为先、排查常态化、调解规范化、处置闭环化的行业纠纷化解体系,及时排查化解肉类行业苗头性、倾向性矛盾纠纷,减少行业纠纷增量、化解存量纠纷,构建和谐有序、诚信合规的行业发展生态,提升本协会规范化治理水平与社会组织综合评估等级。
第二章 调解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调解组织机构
本协会设立内部纠纷调解工作组(以下简称“调解组”),作为协会内部纠纷调解专属工作机构,统筹开展全行业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归档、回访等工作。调解组在协会理事会领导、监事会监督下开展工作,日常办公依托协会秘书处。
调解组组成人员:组长由协会分管副会长担任,副组长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协会理事代表、行业专家、法务顾问、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吸纳资深会员代表参与调解工作。
第六条 核心工作职责
1. 贯彻落实社会组织纠纷化解相关政策及协会内部治理要求,制定、完善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及操作流程;
2. 常态化开展行业纠纷隐患排查,重点排查肉类产销合作、展会服务、行业评优、会员服务、履约合作等领域矛盾隐患,提前介入、源头化解;
3. 统一受理、登记、审核各类符合条件的行业纠纷调解申请;
4. 组织开展纠纷调查、沟通协调、现场调解、合议研判,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
5. 规范制作调解文书、留存调解档案,建立纠纷调解台账,实现一案一档、全程留痕;
6. 跟踪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开展事后回访,督促纠纷闭环化解;
7. 开展行业合规宣传、纠纷预防宣讲,普及肉类行业法律法规、自律规范,从源头减少行业纠纷;
8. 定期梳理调解工作数据、典型案例,向理事会、监事会汇报调解工作情况,持续优化调解机制。
第七条 调解员任职条件
1. 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2. 熟悉肉类行业产业政策、行业规范、经营惯例及市场规则,具备行业服务、纠纷协调相关工作经验;
3.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逻辑分析、矛盾处置能力,能够客观公正处理纠纷争议;
4. 无违法违纪记录、无行业失信记录,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公信力;
5. 自愿参与调解工作,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三章 调解受理范围与不予受理情形
第八条 受理纠纷范围
1. 会员单位之间、个人会员之间的经营合作、购销履约、冷链物流、展会参展、资源合作等民事纠纷;
2. 会员与本协会之间的会员服务、会费管理、评优表彰、资格审核、自律管理等争议纠纷;
3. 会员与行业上下游合作方、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方,因行业经营、协会服务衍生的相关纠纷;
4. 行业内轻微侵权、违约、服务争议等适合通过内部调解化解的民间纠纷;
5. 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交办、转交的行业适配调解的纠纷事项。
第九条 不予受理情形
1. 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属管辖的纠纷;
2. 已经进入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立案查处程序的纠纷;
3. 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接受内部调解的纠纷;
4. 涉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纠纷;
5. 恶意投诉、虚假争议、无事实依据的纠纷诉求;
6. 其他不符合本协会内部调解适用范围的情形。
第四章 调解工作流程
第十条 纠纷申请
纠纷当事人可通过书面申请、现场申请、官方邮箱、协会办公电话等正规渠道提出调解申请。申请时需明确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纠纷发生时间、事发经过、核心诉求、争议焦点,并提交合同、票据、沟通记录等相关佐证材料。
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登记。
第十一条 初审甄别
调解组在收到调解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1. 核查纠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当事人主体信息是否完整;
2.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正式立案受理,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调解受理通知书》;
3.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或口头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指引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维权;
4. 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前置沟通与调查核实
1. 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调解组分别与纠纷各方单独沟通,倾听当事人诉求、陈述和申辩,梳理争议焦点;
2. 针对复杂纠纷,通过核查资料、走访核实、多方求证等方式查清纠纷事实、厘清各方责任,客观梳理纠纷全貌;
3. 结合肉类行业规则、商业惯例、法律法规,研判纠纷化解方案,做好调解准备。
第十三条 组织调解实施
1. 调解组根据纠纷情况,确定调解时间、地点,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各方当事人;
2. 调解会议由调解组组长或指定调解员主持,严格按照流程开展:核对当事人信息、告知调解原则与纪律、各方依次陈述、举证质证、集体协商、合议疏导;
3. 坚持柔性调解、情理法结合,立足行业实际,引导各方互谅互让、诚信履约,提出合理化解建议,促成争议和解;
4. 调解过程全程记录,完整留存会议笔录、沟通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 调解结果处置
1. 调解成功: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调解组统一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行业纠纷和解协议书》,明确争议处置结果、履约时限、违约责任,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调解员签字、协会盖章备案,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协会存档一份;
2. 调解终止:调解过程中一方或多方自愿终止调解、达成自行和解的,终止调解并做好登记;
3. 调解未果:自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终止调解,出具《调解终止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 履约跟踪与闭环回访
1. 调解组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各方按时履约;
2. 协议履行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进行回访,确认纠纷彻底化解,收集改进建议;
3. 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会员单位,纳入行业自律诚信记录,依据协会章程及自律制度予以相应处置。
第五章 调解工作纪律与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调解工作纪律
1. 调解员必须公正履职、廉洁自律,严禁徇私偏袒、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2. 严禁泄露纠纷当事人商业信息、隐私信息及调解涉密内容;
3. 严禁擅自对外发布、传播未定论的纠纷信息,杜绝炒作行业争议;
4. 严格遵守调解时限和工作流程,杜绝拖延推诿、敷衍处置;
5. 与纠纷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亲属关系、合作关联关系的调解员,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保密管理制度
1. 所有调解档案、纠纷材料、当事人信息均属于协会内部保密资料,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2. 非经当事人书面同意、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纠纷细节、商业数据、协商内容;
3. 调解工作人员离职、轮岗时,需做好保密交接,签订保密承诺,终身遵守保密义务;
4. 违规泄密造成当事人损失、协会声誉受损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档案管理与工作监督
第十八条 档案规范化管理
建立一案一档、分类归档、年度汇总的档案管理制度,每起纠纷完整留存申请表、佐证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回访记录、终止文书等全套资料。
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整理、电子化备份、台账登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符合社会组织评估档案留存规范,随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工作监督机制
1. 协会监事会全程监督调解工作开展,对调解流程不规范、处置不公、拖延履职等问题予以督查整改;
2. 建立纠纷调解公示与反馈机制(涉密内容除外),接受会员及行业监督;
3. 每年度理事会审议调解工作总结、台账数据、典型案例,优化调解流程和处置标准。
第七章 纠纷预防与常态化建设
第二十条 常态化隐患排查
调解组每季度开展一次行业纠纷隐患排查,聚焦肉类展会、产销对接、供应链合作、会员服务等重点领域,建立隐患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闭环式化解,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
第二十一条 行业普法与教育
结合行业培训、展会活动、会员会议,常态化开展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合约合规宣传教育,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诚信履约、理性维权,提升行业纠纷自主化解能力。
第二十二条 案例复盘优化
定期汇总行业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开展复盘分析,梳理行业高频纠纷痛点,针对性完善行业自律规则、服务流程,持续提升协会纠纷化解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制度适用说明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协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国家政策、行业发展及社会组织评估要求,可经理事会审议后适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经山东省肉类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肉类协会
2024年2月
上一篇:山东省肉类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