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山东省肉类协会,简称山东肉协。英文译名:SHAN DONG MEAT ASSOCIATION,缩写:SDMA
第二条 本会是山东省境内及省外畜禽屠宰加工、肉、禽、蛋制品加工及与肉类产业相关、为其服务的企业、院校、科研单位和地方社团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经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肉类行业发展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职责作用,成为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推动山东省肉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参与行业治理。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接受政府委托,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国家/行业相关标准、重大投资项目的调研、论证;制定团体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转型升级和行业治理法治化。
(二)反映行业诉求。开展行业调查,了解会员诉求,向政府部门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疏通信息渠道,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协调、处理与有关方面的纠纷和矛盾,加强维权和法律知识普及,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培训与交流。举办技术培训、信息交流、技术推广、科普宣传及肉类产业与相关产业对接、展示、展览和博览会;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经贸合作考察学习与互访交流。扩大对内、外开放,促进行业发展。
(四)提供行业服务。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做好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数据收集、分析、发布;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技术、贸易、产销等信息,为行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指导行业发展。
(五)树立行业品牌。实施品牌战略,培育、树立行业标杆。开展行检行评,持续开展星级肉类加工企业认定、食安肉类产品认定和食安肉类专卖店认定,提升品牌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努力促进行业技术、设备、人员、食品安全与管理等方面的提升高质量发展。
(六)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关系,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活动,提升行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七)保障食品安全。牢固树立以保障食品安全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安全需求为目标的意识。促进和完善落实食品安全保障体系,采取各种措施提升保障肉类食品安全水平和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消费的需求。
(八)加强协会建设。提高协会参与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指导协调分支机构的工作,大力吸收优秀企业加入协会。
努力办好协会网站,《肉类食品》期刊;进一步扩大信息渠道。不断提高协会影响力和凝聚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依法在山东省境内成立的企业组织(包括合资、外资)及进入山东省境内的组织、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加入本会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与肉类行业相关业务,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会费。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和享有优惠权;
(三)有获得本会资料信息和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成绩显著的会员,由本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退会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回;
(一)被依法取缔、兼并、破产;
(二)有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协会权益行为的。
(三)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且经催促仍未缴纳。
(四)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如发生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或产业、经营模式等重大变化,应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七条 对取消会籍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收回会员证、牌,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十八条 本会会旗为长方形,底色为红色,左上角印制本会会标。胸章为本会会标,直径2.5厘米。
本会会旗、会标在召开协会工作会议、举办公益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中,悬挂会旗和佩戴胸章。
第十九条 新入会会员应面向会旗进行宣誓。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七)决定本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位代表担任理事,如需调整理事代表,应及时书面报告本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三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能够忠诚、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员代表大会赋予其它职能。
第三十四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应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等有关资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四)监事长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个人名发表意见。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和发放任何形式的牌匾和会员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应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章 党 建
第四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山东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党委批准,成立中共山东省肉类协会支部委员会,由一名协会领导担任党支部书记,另外两名党员分别担任副书记和支部委员。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支部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销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支部对本会重要事项的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
(四)捐赠;
(五)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肉类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及其增值的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和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指定两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与本会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7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