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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后养猪业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6-04-15 09:53:13点击率:741
            新《环保法》明确指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作为国家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也明确了以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为规模化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指出了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然而,养殖企业普遍反映,环保压力很重,企业不堪重负。     一、存在的问题   1. 观念和新法规理解上存在严重差异   首先是观念上存在差异和定位问题。猪场粪尿不是污染,而是改良土壤的有机肥,是一种难得的资源,在缺少化肥的年代曾经凭票供应。发达国家对畜牧规模养殖重点采取事前监管,由消纳粪尿的土地面积规划养殖数量,养殖废弃物直接还田。我国现行法规也将畜牧业废弃物治理指向了资源化利用。但是,在部分主管部门人员眼里,猪场粪尿就是污染,因此按工业标准要求处理满足达标排放标准,根本不考虑粪尿的资源化利用和处理成本。所以从概念上就要转变,养殖场粪尿在产出后没有造成污染就不能叫粪污,要合理引导应用。   其次,在养殖行业具体执行新环保法时一刀切,以工业环保的要求套用到养殖行业,造成养殖企业没有整改或关停时间,直接面临当地政府巨额罚单及关停,根本不考虑养殖的产品是生物,有生长周期,不是说停就能停。 再次,不同政府部门对环保法规理解各有不同,尤其环保部门与地方畜牧部门针对环保条款的理解标准不一致,各地方环保部门要求也不同,对企业造成了很大影响。比如以水泡粪理由不批建,要求一个猪场必须要建立一个污水处理厂。多数企业反映,这对于养殖企业来说负担太重。猪场环保投入太大,运营成本也很高。从调查反映情况看,一个能繁母猪规模在8500头拥有8个猪场的企业,环保固定设施设备总投入在2400万以上,平均每个猪场上环保设施投入在300万以上,污水处理成本在3-5元/吨以上,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经营压力。   2.新环保法规在基层执法上存在偏差   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部分地区政府随意扩大限养区、禁养区,甚至将原来多年来一直是农业用地的区域突然直接规划成工业区。饲养区越来越小,某些地区养殖场即使百分之百符合环保要求,地方政府仍然对猪场进行了关闭或逼迫搬迁。新环保法成为实现地区或者部门利益的利器。这对多年从事养殖并做了大量投入的企业造成了很大损失,企业家最大的精力不是花在生产上,而是放在如何应对政府环保部门的骚扰。这个问题在广东、福建等经济发达、土地很值钱的地区很突出。问题的根源在于新环保法规定由地方政府划定养殖区、禁养区等,但是却没有配套法规来规范政府的行为,设定合理补偿或赔偿。在全国层面上,也缺少详细的养殖区域规划,精确到县级的饲养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固定设施投入很大的企业利益难以保障。        二是随意乱收费。据河北一个年出栏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反映,养猪生产的废水粪尿全部通过地下管道排入沼气池,发酵生产沼气,对排出的沼渣、沼液进行固液分离,沼渣用作生产有机肥料,沼液通过管道打入山坡灌溉核桃园。粪尿处理后变废为宝,实现废弃物资源再利用,达到零排放。在以上养猪粪尿污水的完全综合处理情况下,环保局仍然按0.70元/污染当量收费标准收取猪场的排污费。另据广东一个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反映,猪场的粪尿处理后,固体加工成有机肥,液体经过猪场污水处理中心初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导入城市污水处理场处理,在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情况下,仍然被收取排污费。也就是说,不管猪场如何处理,即使最终达到零排放,或者周边有足够耕地林地消纳粪尿,完全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也仍然要被收取排污费。还有部分规模养殖企业抱怨,环保部门在新环保相关法规具体执行时往往重点针对大型企业,造成的实际情况是小猪场不搞环保不罚,大猪场搞了环保重罚的奇怪局面。   三是在审批和环评环节有些问题让企业难以适从。相关法规推荐猪场使用干清粪,但不代表一定要采取该方式。几个规模猪场反映,水泡粪工艺是建立在养殖规模化及自动化的基础上,但养殖环保政策的不明确性使得地方环保部门直接就否定了水泡粪工艺,这是不科学的。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尤其是南北方差异,采取何种方式收集粪尿,处理工艺如何,应该让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己做主,因地制宜。最终应该考核粪尿处理结果。环评或环保审批环节过于专注细节,比如限定某一种猪舍结构,固定某种方式或工艺,不利于创新和因地制宜。部分新建猪场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通过环评后,在运营环节时常面临不断整改,导致企业在环保上不断追加投入。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建猪场后运营环节又不断要求整改,反复折腾,环保建设上高投入和运营高成本,成为众多企业抱怨点。   二、建议   1.完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和规划,规范政府行为   企业建议,根据环保法的要求,出台配套法规实施细则,重点增强面源污染治理的可操作性。不仅要让企业知道不能不达标排污,还应该告诉养殖企业应该怎么办,不能把工作重点放在关、停和处罚上,而应放在疏导,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上。现国内普遍采取用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来核定,而国外直接规定一定面积土地上最大允许饲养量。前者方法是产生污染后进行事后检测和处罚,执法成本高。后者监测成本低,属于排污前的管理手段。其次,要用法规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哪些地区猪场应该拆迁,如何补偿等应细化。环保部与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养殖区域规划,细分到县区。再次,针对畜牧业,相关法规应该更明确指向畜禽废弃物综合治理,而不是以罚、关等手段了事,明确规定实现综合利用的养殖场不应该再罚款或收取费用。        2. 建议调整针对畜牧业规模养殖相关的考核方式   建议环保部和农业部沟通,改变以治理工业污染的思路来治理农牧企业的畜禽粪尿,对规模企业应重点考察资源化利用,比如种养结合消纳粪尿,而不是达标排放。对环保部门考核方式也要相应变化,否则不能杜绝以工业标准硬套畜牧规模养殖的现象。针对养殖粪尿处理,建议政府部门联合,以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为宗旨,推动种养结合,将畜牧业废弃物治理纳入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用资源化的畜牧业废物改良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扩大配方有机肥的施用,减少化肥使用,从而减少滥施化肥造成的土地污染,提高农产品品质。   3.借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经验,在全国层面布局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   结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养殖规划等,建议以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化运作模式在全国层面布局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义务接收确定范围内猪场或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鼓励将病死猪加工成有机肥等。部分地区可以铺设管道将处理后的粪尿引入农田和林地,或将初步处理后的污水通过管道导入污水处理厂二次处理,或在养殖场集中的地区建专门的处理中心。建议将病死猪处理相关的项目资金直接并入废弃物处理中心的建设。好处是,不用再花巨资建立专门的病死猪处理中心,避免重复建设。   4.建议多部门联合制定配套措施推动畜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一是建立畜禽废弃物处理中心和种植业主体沟通平台,协调有机肥接纳等问题,解决规模生产与小农生产的对接问题。二是减少化肥补贴,增加对施用有机肥的补贴,将农业相关补贴直接和施用有机肥挂钩,扩大有机肥的市场空间。三是在消纳耕地林地相对集中的地方增加基础设施投入,修建大型储粪池、配备吸粪车,统一将养殖废弃物运送到储粪池供种植农户使用。四是出台措施鼓励研究推广新技术。当前亟需做的是,通过生猪养殖环节中技术升级改造,最大限度将粪尿收集的同时,减少污水量。加大对规模场的病死畜、粪便及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补贴力度,尤其是增加养殖场环保运营环节的资金奖励。五是鼓励研发和推广相关新技术、新设备。政府出台文件,由各地环保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机构、专家研发行之有效、符合国情、环保部门认可的猪场粪尿处理工艺和设备。试验推广猪舍及粪便除臭新技术,切实改善猪场养殖环境质量。研究和推广有机肥制作、施用新技术,加大对有机肥的研发利用。这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比如将病死猪制成有机肥,发展浆体肥,研究推广新型施肥器械,改建配套农村基础设施,解决农村有机肥施肥劳动力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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