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以鲁名推办发[2012]18号发出“关于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根据《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鲁质监质发[2012]224号)的规定,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资料中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对于2012年12月底有效期满、没有重新公布的山东名牌产品,如果已经印制了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并在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上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为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可延长至2013年3月31日,逾期不得再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