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肉类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坚守食品安全底线,推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绿色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行业整体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及山东省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相关规定,结合本省肉类产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山东省肉类协会全体会员单位,涵盖畜禽养殖、定点屠宰、肉制品加工、冷链物流、批发零售、设备与配料供应、检验检测等全链条从业主体。倡导全省肉类行业非会员企业共同遵守。
第三条 从业主体坚持守法合规、安全第一、诚信为本、公平竞争、绿色低碳、社会责任的行业准则,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协会监督、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
第四条 山东省肉类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宣传、实施、监督、检查与奖惩,建立自律承诺、履约记录、失信约束与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 守法合规与主体责任
第五条 严格依法持证经营,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 / 经营许可证、定点屠宰证书等法定资质,不超范围、不超许可事项经营,持续保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
第六条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完善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机制。
第七条 严禁从事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检先宰、无证屠宰、私屠滥宰; (二)采购、使用、加工来源不明、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产品;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违禁添加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过期、变质、掺假掺杂、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肉品; (五)伪造、冒用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检验合格标志、品牌商标; (六)抗拒、逃避监管检查,隐匿、销毁证据,弄虚作假。
第三章 全链条质量安全管控
第八条 源头管控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留存检疫检验证明、合格证明、购销凭证,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三年。
第九条 屠宰管控 严格执行畜禽入场查验、待宰静养、同步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制度,病害畜禽及产品依规彻底无害化处理,绝不流入市场。
第十条 加工管控 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控制符合 GB 14881 等规范要求,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落实出厂检验制度,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第十一条 冷链与储运管控 严格执行温控标准,配备符合要求的冷链设施,全程温度可监测、可记录;运输工具清洁卫生、密闭无污染,严防储运环节变质污染。
第十二条 标签与追溯管控 预包装肉品标签真实、规范、清晰,符合国家标准;推行全链条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四章 诚信经营与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恪守商业道德,信守合同,履约尽责,不恶意拖欠、不虚假违约,维护行业信用生态。
第十四条 明码标价、合规定价,不哄抬价格、不价格欺诈、不串通涨价、不低价倾销,维护市场稳定。
第十五条 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诋毁、诽谤同业竞争者,不搞不正当商业竞争、不垄断经营、不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杜绝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不误导消费者,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第五章 绿色发展与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规范处置废水、废气、固废、畜禽废弃物,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第十八条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消防、特种设备、有限空间、粉尘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推进减抗、限抗、替抗,推广健康养殖、标准化屠宰、智能化加工,提升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六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及时调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责任意识与专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 规范着装、佩戴工服、发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防止人为污染食品。
第七章 会员自律与履约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签署《自律承诺书》,纳入会员档案管理,作为等级评估、评优评先、星级认定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主动配合协会开展行业调研、统计报送、标准制定、培训交流、展会对接、政策宣贯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积极参与行业公益、保供稳价、应急保障等社会责任活动,展现山东肉类行业良好形象。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协会建立自律履约评价机制,对模范遵守公约的单位,予以表彰、宣传、优先推荐参评示范 / 龙头 / 星级企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损害行业声誉的单位,协会视情节采取:约谈提醒、书面警告、内部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公开公示、提请监管部门处置、直至除名;被除名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失信联合约束,对严重违法失信、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全行业抵制合作,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山东省肉类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山东省肉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可根据法律法规与行业发展适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向社会公开,接受政府部门、消费者、媒体与公众监督。
山东省肉类协会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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