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肉类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保障协会正常工作及各类业务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做好对会员单位的服务,现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2024年第32号)”精神,按照《山东省肉类协会章程》 关于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规定,结合近几年我省肉类食品行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收取标准
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1、轮值会长单位主值期间每年度 50000元,非主值期间与副会长单位缴费标准相同;
2、副会长单位每年度2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度6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度3000元。
第二条 会费缴纳时间
协会于每年3月初,开始收取当年度会费,各会员单位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会费汇到协会账户。
会费收缴采取转账的收取方式,收取后由协会财务部开具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条 新入会的会员单位,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应向协会缴纳当年会费,并按协会《章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享受会员待遇,由协会颁发“单位会员牌证”。
第四条 加强会费监督管理。山东省肉类协会会员有按章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经催促仍不交纳会费,又不说明理由,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单位按本章程规定退会时,即停止缴纳会费,对己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国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会费凭协会收据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大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修改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肉类协会第九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协会章程附件,当协会终止时,同时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省肉类协会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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