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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8 00:37:17点击率:45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布局、政策推动,规范管理、严格执法”的总体思路,以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经营秩序为手段,通过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合理布局和标准化建设,引导屠宰企业转型升级,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争取利用1到2年时间,完成生猪屠宰厂(场)关停、改造提升,建成以定点配送为主的猪肉产品配送体系,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生产经营一体化模式发展,逐步增强全市生猪屠宰监管能力,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建设标准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县(市)区要按照便于规模经营、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科学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清理整顿,经审核验收合格的,重新认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颁发标志牌、屠宰证书;对达不到建设标准的,撤销有关资格,并于2017年6月底前予以关停。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造提升,进行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放心肉配送体系。支持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牵头,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统一设立定点配送网点,实现生产经营一体化发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取冷链运输方式将生猪产品发送到各配送点,各配送点负责经营区内肉品批发销售。优先选择已撤销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立配送点,鼓励原屠宰户分销经营,扶持各配送点按照“四统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企业配送、统一编号挂牌、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规范运作。
  (三)严格查处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实施集中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等违法行为。要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屠宰厂(场)违规操作行为。要严格市场准入,严禁非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坚决杜绝饭店、食堂、加工企业等单位使用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完善案件移送、查办联动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考核。各级要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和生猪产品配送体系建设,作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市建立领导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发挥好属地管理作用。各级要加强督查考核,逐级督导考核进度,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工作目标。要及时发现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前做好疏导,妥善解决人员分流、生猪产品供应及相关遗留问题。
  (二)逐级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主体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逐级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牵头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关停验收不达标、列入清理范围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管,督促其在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台账记录,实现生猪产品可追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产品流通环节和使用单位的监管,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环保部门要做好生猪屠宰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屠宰企业污染处理设施不达标、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协助参与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做好配送点、分销经营点的设立和生猪产品供应等工作。
  (三)强化财政扶持和宣传引导。各级要把生猪屠宰管理等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标准化建设和配送体系建设。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补助。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曝光生猪屠宰违法典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要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拓宽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多种途径提供举报线索,引导生猪定点屠宰业户依法经营,营造全市上下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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