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进一步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本报讯(记者王眉宇)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科学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日前农业部制定了《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规范》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评估,要求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规范》规定,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同时,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另外,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依照规定建设粪污暂存设施,可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第三方处理机构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参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执行。(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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