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
近日,山东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商务秩序字[2010] 209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通知》要求,做好已完成换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重新审查,对已完成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行重新审查确认。 同时,在我省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出台前,不再审批设立新的生猪定点署宰厂(场)。各市重新审查情况,于6月3 0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通知》还要求,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省商务厅反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换证,于9月3 0日前完成换证工作,并报送书面总结。同时,加强信息报送,各市于 每月2 5日前按照《通知》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里10月份对各市换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反映。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本地定点屠宰企业进行逐一审核。具体内容是: (一)审核标准 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及《猪屠宰及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其中,要对企业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和检验检疫设施以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备情况等基本条件严格审查。 3.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并执行了卫生检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操作、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运输工 具使用、信息报送、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是否存在制售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屠宰病死,、病害猪等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取消定点屠宰资格而未予以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