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16年7月15日下发了《关于“食安山东”形象标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标识使用通知”)。根据通知:禁止企业将标识用于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中;未经允许,禁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在经营场所悬挂或展示“食安山东”形象标识。为此现将“标识使用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食安山东”形象标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肉类协会
2016年8月26日
附件: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食安山东”形象标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食安办:
为推进“食安山东”形象标识的规范使用和有序传播,扩大标识影响力、知名度,增进标识社会认同,现就“食安山东”形象标识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识涵义
“食安山东”形象标识,是指由省食安办确认、发布的“食安山东”形象标识的名称、图案、文字、色彩等整体形象标识系统(见附件)。
“食安山东”形象标识以汉字“山”、“人”、“良”、“食”、朝阳、盾牌、公章为基本设计元素巧妙融合而成;汉字“山”明确山东的地域名称;汉字“人”结合“良”构成“食”字,体现人良为食,以及用良心做食品产业才安全的内涵;中间为初升的朝阳,象征食品产业蒸蒸日上的发展前景,同时寓意山东人锐意进取、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中间的“食”字以盾牌的形态来呈现,体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守护公众饮食安全的责任、信心和决心;底色绿色象征自然、环保、健康与希望,整体造型大气简洁,具有很强的识别性和视觉感染力。
二、使用原则
“食安山东”形象标识是山东引领食品消费、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专用标志。标识的使用要有利于提升“食安山东”形象标识影响力和美誉度,并坚持公益化使用。禁止企业将标识用于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中;未经允许,禁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在经营场所悬挂或展示“食安山东”形象标识。
三、使用范围
(一)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安山东”建设宣传和推介等工作,可以使用“食安山东”形象标识。
(二)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媒体开展与山东食品安全有关的非商业性的公务或者公益性活动,包括大型活动、形象宣传、对外交流、媒体资料和相关出版物等,经所在地食安办许可可以使用“食安山东”形象标识。
(三)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以宣传山东食品安全为主旨的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活动,需向省食安办申请并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标准样式
“食安山东”形象标识图样的标准样式可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官网“食安山东”专栏(http://www.sdfda.gov.cn/col/col4838/index.html)下载。标识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颜色。
“食安山东”形象标识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归省食安办所有。各地各部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省食安办联系。
附件:食安山东形象标识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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