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限用缓刑将成长期规定
法学会专家称严厉通知非突然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冯玉军介绍,这其实不是一个突然的行为,从2008年发生三鹿婴儿奶粉事件以后,在2009年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到今天连续三年,一浪高过一浪,这是全方位地营造或者构建食品安全的一个新的标志性事件。
放心肉类品牌产品认为,食品安全犯罪和一般的经济性犯罪还不可同日而语,危害的是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健康权,这些权是所有人权当中最可宝贵的,最可珍惜的,也是第一位的,它不应该比照经济性犯罪,跟经济性犯罪有本质区别。
专家认为目前法规尚未到位
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则涉及法是怎么规定的。对某些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不论是生产经营等过程,还是包庇、纵容的职务犯罪,假如法律规定门槛太低,惩罚就不够严格。食品安全法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实是一笔带过。这部法律规定的只是在行政过程中如何监管,所以只是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对于构成犯罪怎么办,食品安全法规定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又把该类犯罪定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但它直接危害到众人生命安全。比如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它的起刑就是三年以下。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添加三聚氰氨者,也就是判三年,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应该考虑法律规定是不是已经做到位。